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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和分娩并发症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计划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流产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手术费及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四)夫妻双方用人单位符合应参保条件的,一方参保,另一方未参保的,参保一方为男职工用人单位的,其配偶生育或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以男职工用人单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0%;参保一方为女职工用人单位的,按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执行;

  (五)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其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了生育医疗待遇的,不得同时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规定执行。

  住院床位费(包括普通病房床位费、特殊功能床位费、急诊留察床位费、门诊观察床位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20元,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支付,超过标准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程序: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后,由用人单位及时填报《贺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及材料:

  (一)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病历首页及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总清单、出院证明、医疗费用收据,到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二)难产、自然流产、因医学需要或因计划生育需要终止妊娠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病历首页及出院记录;

  (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和门诊病历;

  (四)属男职工配偶享受待遇的,除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证件及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配偶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参保的证明;其配偶未就业的提供配偶居住地街道社区或村委会的未就业证明、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证、或就业服务机构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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