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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基金移交管理。实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后,县(区、管理区)在2011年12月31日前历年滚存结余的生育保险基金,应按规定全部转入市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市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转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市级统一管理。

  第十条 实行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由市级统一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统一编制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二条 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以下费用:
  (一)生育津贴。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

  1.生育津贴计发办法

  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和女职工的产、休假时间计发,计发公式如下:

  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月计薪天数(21.75)×女职工的法定产假或计划生育休假时间

  2.女职工法定产假、计划生育休假时间按下列标准计算:

  (1)女职工产假时间。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24周岁及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增加14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增加20天。

  (2)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时间。女职工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四个月(含四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42天;施行绝育手术休假20天,人工流产同时施行绝育手术的,除享受规定的产假外另加10天休假;正常分娩后施行绝育的,除享受规定的产假外,另加休假14天。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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