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金移交管理。实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后,县(区、管理区)在2011年12月31日前历年滚存结余的生育保险基金,应按规定全部转入市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市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转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市级统一管理。
第十条 实行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由市级统一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统一编制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二条 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以下费用:
(一)生育津贴。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
1.生育津贴计发办法
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和女职工的产、休假时间计发,计发公式如下:
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月计薪天数(21.75)×女职工的法定产假或计划生育休假时间
2.女职工法定产假、计划生育休假时间按下列标准计算:
(1)女职工产假时间。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24周岁及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增加14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增加20天。
(2)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时间。女职工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四个月(含四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42天;施行绝育手术休假20天,人工流产同时施行绝育手术的,除享受规定的产假外另加10天休假;正常分娩后施行绝育的,除享受规定的产假外,另加休假14天。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