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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能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具体办法如下:

  (一)基金帐户管理。各县(区、管理区)不再保留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本级和各县(区、管理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生育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各县(区、管理区)生育保险费收入于次月5日前上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集后,在当月10日前缴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支出于每月10日前上报支出计划,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后,拨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核拨到各县(区、管理区)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

  为确保生育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市财政部门应从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预拨2个月生育保险支付费用的备用金到市、县(区、管理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

  (二)基金财务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规范基金财务管理,统一使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财务软件,统一使用财政管理的社会保障征缴凭证和社会保险收款收据。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各县(区、管理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到位的生育保险费,在财务上作“生育保险费收入”处理;将基金(含结余基金)上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时作“上解上级支出”处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县(区、管理区)上缴的基金时作“下级上解收入”处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县(区、管理区)的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费用时作“补助下级支出”处理;县(区、管理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费用时作“上级补助收入”处理。

  (三)建立市、县二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对县(区、管理区)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核算管理,与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挂钩,原则上各县(区、管理区)征收的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本县(区、管理区)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完成当年扩面征缴任务的县(区、管理区),所征收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够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统筹结余基金予以调剂。未完成当年扩面征缴任务的县(区、管理区),当年支付的不足部分,生育保险统筹结余基金不予调剂,由县(区、管理区)财政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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