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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 “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1%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

  财政全额拨款的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5%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待遇由财政发放,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动手续。减少人员的,从减少人员下月起停止减少人员的缴费;增加人员的,从增加职工领取工资当月起按当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按参保登记当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费率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调整,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局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劳动保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等在“经费支出 ( 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行政机关单位或财政供给经费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财政列入年初预算,自收自支的单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生育保险登记。

  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3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按月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申报情况,依法办理征收生育保险费手续。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

  (三)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

  (四)职工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五)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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