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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贺政发〔201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贺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6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贺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范围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各县(区、管理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 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 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 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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