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完善扶持发展政策 建立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计划。加大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资金扶持力度,重点对提供公益性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评审后给予项目补贴,或根据绩效考评核情况,给予项目奖励。 完善我市福彩公益金对公益服务项目的投入、公益创投和招投标、用财政预算资金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等扶持政策。 加快制定出台开展公益民生服务的社会组织在水、电、燃气、通讯等公用事业收费和公共设施建设配套费缴纳等方面享有同类公办机构待遇的政策。 从人才引进、职称评定、国际交流、培育平台、特殊岗位津贴、社会组织的品牌化和规模化等配套政策方面制定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规范性政策。 用足、用好公益性、福利性社会组织的税收减免等政策,加大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的资助、补贴和奖励力度。 引导社会组织拓宽筹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向社会组织。探索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经核准后开展募捐;建立募捐资格观察期、联合劝募、资金审计等制度,规范募捐行为,保障捐赠资金使用公开透明。 4.加快培育新型社会组织 重点培育发展惠及民生的公益类新型社会组织,要动员社会力量设立非公募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推动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生态环保等事业发展,帮助残疾人、孤儿、老年人和困难群众安排生产生活,有助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重点培育发展适应和谐社区建设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支持社区慈善组织、文体组织、科技组织、卫生组织以及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组织等,引导和鼓励社区社会组织承担政府购买或资助的社区服务项目,完善社区的公共服务,加快社区文化建设、社会建设。 重点培育发展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行业协会,发挥其在人才、技术、资金等资源上的统合优势,规范发展传统优势产业,推动我市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
(三)社会组织规范管理工程 1.完善行政监管机制 构建法制健全、规范有序、分类指导、监督有力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依法规范社会组织运作,建立与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相适应的综合监管制度。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依法对社会组织实行监管和指导。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履行登记管理责任;业务主管(指导)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要配合登记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强化日常监督,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规范、有序地承接和履行政府转移的职能;民政、财政、税务、审计、公安、人事、劳动保障、外事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社会保险、涉外活动等进行监管。 |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
相关文章 |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