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健全社会组织的自律机制
专栏1: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十二五”期间,推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主要工作:
1.按照经济、科学研究、社会事业、慈善、综合等分类,分类编制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
2.加强对社会组织是否依章程开展活动进行检查。重点规范社会组织不按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为。
3.按照经济、科学研究、社会事业、慈善、综合等分类,制定出台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指引、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等。
4.出台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相关政策,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统一程序和标准;制定支持社会组织动员社会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的扶持政策。
5.推进社会组织民间化改革。
6.继续实施“社会组织管理职业化”人才培养项目,培训社会组织管理人才。
7.推进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建设。
8.实施社会组织信息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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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推动我市各类社会组织以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财务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等机制为抓手,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公众投诉等制度,组织会员制订行业自律公约,建立自律的长效机制,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服务承诺制度,在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责任和收费标准等方面制定服务行业标准、行业自律公约,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组织的自身能力和社会公信力,逐步建立完善的社会组织自律机制。
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数据库,及时通过网络、报刊等途径公布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引导其提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能力。
(二)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程
1.完善登记管理体制
继续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简化程序,逐步扩大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的范围。在有条件的社会组织中逐步推广直接登记制度,全面落实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双轨制。
完善社会组织分类登记指导办法。继续推进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总结工作的经验,不断完善社会组织的分类登记指导办法。
重整直接登记社会团体的登记程序。将纳入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的筹备登记程序,重整为名称核准和成立登记两个步骤。
推进先培育后登记的模式。对于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方向的,但又没有达到登记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先进行培育,待条件成熟再进行登记。
探索登记事前评估制度。探索建立登记事前评估制度,对于一些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需要对其进行包括资金来源、宗旨、社会效应、组织机构、发起人等的实质性评估。
研究涉外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探索建立涉外社会组织备案等工作机制。
完善社会组织的退出机制。引导难以继续运营的社会组织进行重组,以优化结构。
2.探索培育发展新模式
积极探索培育扶持社会组织的新模式,推动公益社会组织由行政培育模式向社会培育模式转变。
扩大市、区两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规模,打造政府扶持、发展、服务社会组织的公共平台,优先满足重点发展领域的社会组织进驻。
发展服务支持型、资金支持型、智力支持型社会组织。以支持型社会组织为载体,为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前期辅导、技术孵化、专业培训、筹资融资、管理咨询等跟踪辅导和全方位的公共服务。
大力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机构,构建完善的社会组织服务体系,力求达到对全市所有的社会组织的管理与服务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