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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五)保险期限。
  种植业保险期限自投保农作物出苗或移栽成活后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森林保险、能繁母猪、奶牛、藏系牦牛、藏系羊保险期限为1年,育肥猪保险期限可选择4个月、6个月、1年。
  (六)保险责任。
  森林(公益林、商品林)保险责任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森林保险条款》(2011版);水稻、玉米种植保险责任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水稻、玉米种植综合保险条款》(2011版);油菜种植保险责任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油菜种植保险条款》(2009版);马铃薯种植保险责任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马铃薯种植保险条款》(2010版);青稞种植保险责任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青稞种植保险条款》(2011版);育肥猪养殖保险责任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2011版);奶牛养殖保险责任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奶牛养殖保险条款》(2009版);能繁母猪养殖保险责任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2009版);藏系牦牛保险责任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藏系牦牛养殖保险条款》(2011版);藏系羊保险责任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藏系羊养殖保险条款》(2011版)。
  (七)承保任务。
  森林保险(公益林、商品林)按当地该品种种植面积100%承保;种植业(水稻、玉米、油菜、马铃薯、青稞)按当地该品种种植面积100%承保;能繁母猪、奶牛、藏系牦牛、藏系羊按存栏数的100%承保;育肥猪按当地存栏数的30%承保。
  (八)保费补贴政策。
  森林保险费分担比例为:公益林,中央50%、省25%、地方财政15%、农民自筹10%;商品林,中央30%、省25%、地方财政20%、农民自筹25%。种植业(水稻、玉米、油菜、马铃薯、青稞)保险费分担比例为:中央40%、省21%、地方财政14%、农民自筹25%。养殖业保险费分担比例为:育肥猪,中央10%、省25%、地方财政35%、农民自筹30%;能繁母猪,中央50%、省13%、地方财政17%、农民自筹20%;奶牛,中央50%、省14%、地方财政16%、农民自筹20%;藏系牦牛和藏系羊,中央40%、省25%、地方财政15%、农民自筹20%。鼓励各县市对特色农业、农房等保险进行保费补贴。保险费中地方财政分担部分由各县市自行承担,并纳入2012年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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