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复查阶段(4月11日~4月20日)
1、复查准备。自查企业须做好复查的准备工作:一是准备与检查当日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明细表和分布平面图;二是准备粮食库存相关账务资料,包括粮食分仓保管账和保管总账以及相关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三是准备各项自查工作底稿、相关内容的检查资料和复查工具等。
2、复查范围。在完成自查工作的基础上,市粮食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复查方案,复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20%。
3、复查组织。市粮食局会同农发银行上海市分行等部门,对地方粮食库存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市粮食局、中储粮上海分公司会同农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对中央储备粮库存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方案另定。
4、质量卫生专项检查。复查阶段市粮食局将根据国家粮食局具体要求,组织开展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专项检查。检查的扦样代表数量为复查粮食数量的10%左右,检查方案另定。
复查结束后,准备迎接国家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组对部分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四)汇总与整改阶段(4月21日~4月30日)
1、汇总。按照“分级汇总”的原则,各区、县粮食局(署)、良友集团、“藏粮于企”承储企业负责汇总本区域本单位粮食库存自查结果;中储粮上海分公司负责汇总本市粮食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及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粮食库存检查结果。
2、整改。各区、县粮食局(署)、中储粮上海分公司、良友集团、“藏粮于企”承储企业及其他有关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
3、报送。各区、县粮食局(署)、中储粮上海分公司、良友集团、“藏粮于企”承储企业于4月30日前,将本区域本单位粮食库存检查总结和汇总表报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处,报送材料应包括正式的文字报告、表格和相应的电子文本,总结材料中重点反映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市粮食局和中储粮上海分公司于5月20日前,将本市粮食库存检查汇总结果共同核对、合并后形成本市库存检查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国家粮食局,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强化整改。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是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明确分工,协调配合,明晰方案,落实责任,保障经费,共同组织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检查全过程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填写检查工作底稿,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谁检查,谁负责。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把整改工作贯穿到检查的全过程全环节,既如实反映检查发现的问题,又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通过强化整改促进粮食库存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