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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12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5、仓储管理和收购资格情况。一是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代储企业及实际存储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二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四是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

  二、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2012年3月25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按照年度例行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式进行,检查分企业自查、市级重点复查、国家有关部门随机抽查三个阶段。具体检查方法按照本通知附件2~4并参照《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执行。

  1、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按照附件2规程操作,实物检查原则上按测量计算法进行,并做好附表2-1至2-4实物检查工作底稿。

  2、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按照附件3规程操作,并做好附表3-1至3-8检查工作底稿。

  3、库存粮食质量及仓储管理检查按照附件4规程操作,并做好附表4-2,质量抽查扦样时需填写附表4-1。

  4、按照填表说明,根据权责范围做好附表5-1至5-12的汇总工作。

  三、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3月25日前)

  市粮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做好粮食库存分解登统、人员培训、设备等方面的准备工作。4月10日前,市粮食局将《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下达至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检查依据,同时抄报国家粮食局备案,并落实好跨省储存粮食的委托检查手续。中储粮有关分公司配合做好中央储备粮等中央事权粮食的分解登统工作。

  (二)自查阶段(4月1日~10日)

  各区、县粮食局(署)、中储粮上海分公司、良友集团、“藏粮于企”承储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实际承储在本区域本单位的各种性质的粮食实物库存进行全面彻底自查,并按要求完成各项自查工作底稿。通过自查,要认真梳理发现各种问题,并切实进行整改。

  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督促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进行自查,同时组织开展对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商品粮库存的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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