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6.2.6 通过层高小于2.20米的架空层、结构转换层、消防避难层、设备层的电(楼)梯间,当其层高在2.20米以上时,该层的电(楼)间应计算建筑面积。
6.3.6.2.7 从地面至二层(或以上)室外广场、平台的室外楼梯、自动扶梯计为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下图)。
6.3.6.2.8 对于内部设有扶梯的商场、办公楼等,如需进行分层或分户建筑面积计算,必须在主出入口层留出连接扶梯与公共出入口的公共过道,在其它层留出用于扶梯回转上下的公共过道,否则该商场或办公用房只能按复式房计算总建筑面积(下图)。总的原则是,不能通过其他产权人的产权面积区域到达自己的产权面积区域。中间必须留有公共通道。
6.3.6.3 专用楼梯、电梯及梯间
6.3.6.3.1 由建筑物上部的一层或连续多层的楼层所专用,建筑物的下部连续各楼层均不开门(设计不开 门)使用,同时“使用”与“不使用”部分的用途不同的楼(电)梯,称为专用梯。楼梯的出口或入口仅位于一户套内时,该楼梯也视为专用梯。
6.3.6.3.2 位于建筑结构内部(外墙以内)的专用梯为室内专用梯,位于建筑结构外部(外墙以外)的专用梯为室外专用梯。6.3.6.3.3 室内专用楼梯、电梯,其通过“不使用”楼层部分的梯间公用建筑面积和其凸出屋面的梯间、机房面积,列为“不使用”和“使用”两部分建筑的区间公用建筑面积;通过“使用”楼层部分的梯间公用建筑面积列为“使用”部分建筑的区内公用建筑面积。
6.3.6.3.4 室外专用楼梯、电梯,其梯间公用建筑面积全部列为“使用”部分建筑的区内公用建筑面积。
6.3.6.3.5 当裙楼有多座塔楼时,通过“不使用”楼层部分的室内楼(电)梯间有多个,在裙楼不能按多个划分成多栋建筑的情况下,列为“不使用”和“使用”两部分建筑的区间公用建筑面积为裙楼部分的多个梯间面积的总和。
6.3.6.3.6 室内专用楼梯、电梯,其通过“不使用”楼层部分的梯间面积,不包括使用专用梯楼层所专用的、落在一层(地面)通往梯间的过道(走廊)、门厅、大堂等的公用建筑面积。这些公用建筑面积应列为“使用”部分建筑的功能区内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6.3.6.4 下地下室楼(电)梯、车道
下地下室的车道,其坡道下方回填无建筑空间的,或设计为不可利用的建筑空间的,或车道下方直接为地下二层建筑空间的,该车道对应的地面一层有盖部分作上空处理,车道有盖部分只计一层建筑面积并计入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中;如车道下方在地下一层为可利用空间,那么车道计两层建筑面积,并均计入地下室建筑面积中(下图)。
6.3.6.5 走廊、过道
6.3.6.5.1 房屋除第一层(地面层)外的其它各层公用的内、外走廊,一般情况下,应作为本层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6.3.6.5.2 一栋建筑的第二层以上有多个楼梯间(单元),并在第二层设有外走廊,从室外楼梯经走廊进各单元楼梯,则该走廊的建筑面积与各楼梯间面积一起列为第二层以上建筑的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
6.3.6.5.3 原设计为整体商场,后分割成若干商铺或铺位的,本层分割后所形成的过道的建筑面积由本层各商铺或铺位按其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6.3.6.6 门廊、雨蓬
6.3.6.6.1 为一户独立设置的门廊、雨蓬,计算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计入该户的套内建筑面积中。
6.3.6.6.2 设置于公共大门口或楼梯口等处的门廊、雨蓬,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面积列为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6.3.6.7 门厅、大堂、中庭
6.3.6.7.1 一户独立使用的门厅、大堂、中庭应列为专有面积,计入该户的套内建筑面积;公共门厅、大堂、中庭应列为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按其服务范围在相应的功能区间或区内进行分摊计算。
6.3.6.7.2 若酒店的接待处设于大堂中的某一部分并形成独立使用空间的,该独立使用空间的建筑面积计入酒店部分的建筑面积;若大堂为酒店、办公、住宅等的公共过道、休息场所,则将酒店的接待柜台以内部分及工作室、行李室等的建筑面积列为酒店部分的建筑面积,大堂的其余部分列为整栋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6.3.6.8 架空通廊
6.3.6.8.1 两座建筑物在地面部分由裙楼连成一体,且不能将塔楼和相应裙楼划分成多栋建筑的,架空通廊建筑面积列为整栋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6.3.6.8.2 两栋独立建筑物之间的架空通廊建筑面积列为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6.3.6.9 公共阳台
6.3.6.9.1 在建筑物底层、顶层架空设置的用于公共绿化、休闲的架空绿化空间,视为公共花园,均列为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6.3.6.9.2 在建筑物某功能区内逐层设置的与公共通道连通的公共阳台,计算建筑面积的,均列为本层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6.3.6.9.3 在建筑物某功能区内隔层设置或不规则设置的公共花园、公共阳台,计算建筑面积的,均列为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6.3.6.10 采光井、通风井、烟道
6.3.6.10.1 位于核心筒内的通风井、烟道,与核心筒相连并为梯间服务的通风井、烟道,与核心筒一体作为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在其相关的服务范围内进行分摊。
6.3.6.10.3 各层多户公用的风井或烟道,计为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在功能区内分摊。
6.3.6.11 管理用房、会所用房
6.3.6.11.1 管理用房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使用的办公用房,包括供管理公司存放工具、设备及其他用品的库房、储藏室、更衣室等。管理用房应作为分户面积,不列入公用建筑面积范围,并应参与分摊相关的公用建筑面积。
6.3.6.11.2 会所用房应作为分户面积,不列入公用建筑面积范围,并应参与分摊相关的公用建筑面积。
6.3.6.12 值班警卫室、消防控制室
6.3.6.12.1 值班警卫室,是指设于一栋房屋门口附近,供警卫员、保安员值班守卫用的房屋,包括与警卫室相连的供值班员休息用的睡房、与警卫室合并使用的接待室或传达室、自动报警控制中心。为一栋房屋服务的值班警卫室列为整栋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在一栋建筑之外独立设置的值班警卫室、为多栋建筑服务的值班警卫室,均列为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6.3.6.12.2 宗地内仅建有一栋建筑时,设于其内的消防控制室列为本栋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宗地内建有多栋建筑,消防控制室仅设于其中的某一栋建筑内,该消防控制室列为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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