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周口市房产测量实施细则的通知


  a)当楼板边至幕墙外缘距离小于等于0.40米时,以该距离为外墙厚度,并相应取半外墙;

  b)当楼板边至幕墙外缘距离大于0.40米时,外墙厚度统一取0.40米(以幕墙外缘向内起算),楼板边至外墙内缘的空间按上空计算;

  c)当下方有梁,幕墙安放于梁体之上的围护性幕墙,取梁厚作为外墙厚,并相应取半外墙;

  d)上下均由玻璃和其他材料框架构成围护性玻璃幕墙,以材料框架的厚度作为墙厚,并相应取半外墙。

  6.2.14.4 同一楼层既有主墙又有幕墙时,分以下几种情况计算外墙的墙体面积(下图):

  a)一面外墙,当其全部为围护性幕墙时,按幕墙计算该外墙的墙体面积;

  b)一面外墙,当其围护墙体部分为主墙、部分为幕墙时,将主墙部分和幕墙部分分段,分别计算墙体面积;

  c)一面外墙,当其幕墙内侧存在局部多段主墙时,若主墙分段之和大于该面外墙长度的1/2时,可取主墙及延伸线为外墙,并相应计算外墙的墙体建筑面积;否则,应取幕墙为外墙,并相应计算外墙的墙体面积;

  d)对全幕墙建筑,当其内侧沿楼板边沿除核心筒、梯间等部分设有局部主墙外,其余部分均无墙体或仅有零星墙体时,可全部按围护性幕墙计取外墙,并相应计算外墙的墙体面积。

  6.2.15 墙体面积的计算

  6.2.15.1 阳台、室外楼梯、凸窗、外走廊等与套内之间的分隔墙视为外墙;阳台与阳台之间的分隔墙视为阳台间的共有墙;建筑物墙体外侧为架空空间时,该段墙体视为外墙。

  6.2.15.2 共有墙的墙体面积为其水平投影面积,其相应的半墙墙体面积为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外墙的墙体面积为墙体结构中线以外面积。测绘作业中可通过取墙结构中线的方法进行外墙墙体面积的计算,当外墙、共有墙中含柱或其它承重支撑体时,取与柱相连的各墙的墙结构中线向柱内延伸交汇,按划分后的柱体的相应位置分别计入所属的半墙墙体面积。

  6.2.15.3 建筑物复式上空处的结构内半墙计入上空面积,结构外半墙按规定划分并相应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内设置夹层的,当夹层的高度在2.20米以上时,夹层部分的外墙分摊计算规定与标准层一致。

  6.2.15.4 商场、商铺以防火卷帘、钢化玻璃等直接落地作为共有墙或外墙的,墙体厚度取围护构架的厚度;如系安装于地面上翻梁体或墙垛之上,墙体厚度取梁体或墙垛厚度。

  6.2.15.5 如墙体由上下两部分组成,而上下两部分墙体厚度不同时,当下半部分墙体高度大于或等于2.20米时,取下半部分墙厚为墙体厚度;否则,取上半分部分墙厚为墙体厚度。

  6.2.15.6 位于凸窗两侧的墙体,当为非结构墙体时,墙体面积计入凸窗建筑面积;当为结构墙体时,墙体面积计入外墙建筑面积(下图)。

  6.2.15.7 凸窗与阳台相邻时,共有墙部分按墙中线划分,半墙面积分别计入各自建筑空间;不共墙部分取墙体外边线,墙体面积计入相应的服务空间(下图)。

  6.2.15.8 外墙含有装饰性空心柱时,取柱内侧部分及承重结构体为外墙并计算墙体面积,柱外侧部分视为装饰墙不计算建筑面积(下图)。

  6.2.16 屋面上的建筑空间的面积计算

  6.2.16.1 位于屋面的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均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16.2 屋顶水箱间与屋面设有架空隔层(含封闭或半封闭隔层),当隔层的外围(外墙)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水箱间水平投影面积时,不论隔层的层高如何,均将其与水箱间一起按一个水箱间计算建筑面积。

  6.2.16.3 位于屋面的电梯机房,当其下方设有缓冲层时,如缓冲层向天面开门且高度在2.20米以上的,缓冲层应计算建筑面积;当缓冲层不开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与水箱间架空隔层相同。

  6.2.16.4 位于屋面上与出屋面梯间不相连的、独立的、造型装饰性的亭、阁及水平投影面积小于1/4屋面水平投影面积的造型装饰性架空,不计算建筑面积。

  6.2.17 其它

  多层房屋中设置的技术层、结构转换层、避难层、设备层、架空层中有围护的部分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分均计算建筑面积。

  6.3 公共建筑面积的计算

  6.3.1 公用建筑面积的分类及范围

  6.3.1.1 公用建筑面积分为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公用建筑面积。

  6.3.1.2 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

  a)相关权利人合法协议约定的应分摊的公共建筑空间;

  b)建筑物内的公用核心筒、楼梯间、电梯间(井)、观光井(梯)、提物井、室外楼梯等垂直移动空间及各种管道井、垃圾井道;

  c)建筑物内公用的公共门厅、大厅、梯厅、过道、走廊、檐廊、内外廊、门廊、入口大堂、疏散通道等平行活动空间;

  d)套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分隔墙墙体面积的一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结构中线以外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

  e)在本幢楼内为本幢服务的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水泵房、设备间、工具间、值班警卫室等;

  f)凸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风机房、设备工具间等;

  g)架空层内的大堂、值班警卫室、门厅、设备间、电梯间、楼梯间等;

  h)地面以上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消防避难层、结构转换层、设备层内的电梯间、楼梯间、设备间等。

  6.3.1.3 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

  a)相关权利人合法协议约定的不分摊的公共建筑空间;

  b)建筑物底层、顶层或裙楼顶层架空用于公共通行、停车、绿化、休闲使用的公共建筑空间;

  c)建筑物屋面设置的人防报警(控制)室等;

  d)建筑物内某些层中设置的用于消防避难的建筑空间;

  e)建筑物内设置的结构转换层建筑空间;

  f)建筑物内设置在地面以上的层高在2.20米以上的设备层建筑空间;

  g)建筑物地下用于人防的建筑空间;

  h)住宅区内的消防通道,为小区内多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

  i)在本幢内为它栋建筑所有权人生活利用上不可缺少的公共建筑空间;

  j)《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指标单列的公共建筑空间。例如公共厕所等。

  k)竣工测绘、现状测绘、变更测绘时,现场复核并测量已使用的共有共用建筑空间,未使用的公用建筑空间或实地无法确认功能的公用建筑空间,其功能以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备案的施工图上标注的功能为准。比如图纸设计为设备房,但实际测绘时房中没有设备。此时功能还按照设备房,但是列为不分摊的共有公用面积。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