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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周口市房产测量实施细则的通知


  3.2.14 走廊

  建筑物内设置的水平交通空间。

  3.2.15 过道

  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3.2.16 挑廊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3.2.17 檐廊

  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3.2.18 回廊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3.2.19 架空通廊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3.2.20 门斗

  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过渡性建筑空间。

  3.2.21 门廊

  位于建筑物出入口处的由上方建筑形成的有顶盖、有廊台、且有支柱支撑顶盖的开放式建筑空间。

  3.2.22 雨篷

  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用于挡雨、遮阳的板或篷。

  3.2.23 阳台

  建筑中凸出于外墙面或凹于外墙以内的平台,是室内外的过渡空间,供使用者晾晒衣物、休息及其它室外活动之用。

  3.2.24 露台

  与建筑衔接供人们活动的无顶盖室外平台;在二层或二层以上建筑利用下层的屋顶作为上层的户外活动的无顶盖平台也视为露台。

  3.2.25 凸窗

  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窗台高度达到或超过0.40米的凸出外墙的窗。

  3.2.26 落地窗

  窗框与地板直接相连的窗或凸出外墙但窗台高度小于0.40米的窗,前者为平台式落地窗,后者为反凸式落地窗。

  3.2.27 围护结构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3.2.28 围护性幕墙

  直接作为建筑物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3.2.29 装饰性幕墙

  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3.2.30 眺望间

  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3.2.31 勒脚

  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3.2.32 变形缝

  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3.2.33 永久性顶盖

  结构牢固,可供永久使用的顶盖。

  3.2.34 骑楼

  楼层部分跨在公共街巷上的临街楼房。

  3.2.35 门厅

  建筑物中位于入口处用于接待和分配人流、物流及联系各主要使用空间、辅助使用空间和其它交通空间的交通枢纽空间。

  3.2.36 大堂

  具有休息、会客、接待、登记、商务等功能的较大的门厅。

  3.2.37 楼(电)梯间

  是用以容纳楼(电)梯,并由墙面或竖向定位平面限制的空间。

  3.2.38 前室

  设于楼、电梯间与走廊之间用于分配、缓冲人流的过渡性建筑空间。

  3.2.39 台阶

  在室外或室内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

  3.2.40 管道井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

  3.2.41 烟道

  建筑物中设置的用于排放烟尘的竖向井道。

  3.2.42 核心筒

  建筑物中解决垂直交通、设备电气垂直管线、联系其它建筑空间的结构体系。

  3.2.43 中庭

  建筑物中设置的用于休闲、人流汇聚的超过一个层高的有盖建筑空间。

  3.2.44 桥

  与室外相连的有跨度的架空构筑物。

  3.2.45 花池

  建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种植花草的建筑构件。

  3.2.46 天井

  四面有房屋,或三面有房屋另一面有围墙,或两面有房屋另两面有围墙时中间的空地,一般面积不大,主要用于房屋采光、通风。

  3.2.47 公共(消防)通道

  为满足建筑物消防或通行需要而设置的与市政或小区道路连通的穿越建筑的通道。

  3.2.48 公共开放空间

  建筑物内部全天开放供公众使用的空间或室外场地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应与建设用地周围的城市空间密切联系成有机的整体。

  3.2.49 构筑物

  亦称“准建筑物”或“指定建筑物”。一般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烟囱、水塔、水井、桥梁、隧道、水坝等。

  4.总则

 
 4.1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目的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是利用测绘技术和方法,采集和表述房屋及房屋用地的各相关信息,为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房地产权管理、房地产开发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4.2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内容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内容包括房屋数据采集、房产图测绘、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审核与归档。

  4.3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类型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类型包括预售测绘、竣工测绘、现状测绘、变更测绘(含分割测绘)、施工图面积测算。

  4.4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成果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成果主要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竣工测绘还应包括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5.房屋数据采集

  5.1 一般规定

  5.1.1 房屋边长数据来源

  房屋边长有两种不同的取得方式:一是依据设计图纸,即从建筑施工图上获取房屋边长数据;二是依据实测,即通过对已竣工房屋或现有房屋进行现场实测取得房屋的边长数据。

  5.1.2 房屋边长数据的图上采集

  5.1.2.1 从建筑施工图上采集房屋边长数据时,应对对应边进行校核,对分段边长之和与总长度进行校核。校核不符时,应返回建设单位进行修正。

  5.1.2.2 已竣工并且有建筑施工图的建筑,若实测边长与图纸边长之差绝对值满足本标准5.1.5.3条规定时,则该房屋的边长可采用建筑施工图上标注的尺寸。

  5.1.2.3 房屋的拐角无特殊注明或说明的,一律视为直角,其组成的房屋按矩形采集边长并计算面积。

  5.1.3 房屋边长的实地测量

  5.1.3.1 实地测量房屋边长采用的设备一般包括:经检定的钢卷尺、手持式测距仪、红外测距仪、全站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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