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周政办[201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周口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省政府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50号)要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通过一年左右的整治,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增强食品行业自律意识。严格依法取缔和惩处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犯罪的生产经营单位,有效遏制违法生产、加工、销售、运输、使用违禁药物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食品添加剂、乳制品、鲜肉及肉制品、食用油、面制品、水产品、饲料、辣椒及其制品、酒类、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保健食品等。
(二)重点单位。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化工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兽药生产经营单位,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饲料生产经营单位等。
(三)重点部位。上述重点整治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
(四)重点区域。市区、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
三、整治内容
(一)食用农产品环节。加快开展种植养殖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创建活动,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依托,集约项目,集成技术,建设一批蔬菜、水果、水产和食用菌等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追溯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质量安全确认制度。把好农产品产地准出关,不断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绿色产品、有机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种植业深入开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禁限用高毒农药的行为。在养殖业严厉打击水产品生产和经营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违禁药品的行为。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大型超市,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把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关,杜绝不合格农产品进入市场。
此项工作由市农业局负责落实,县(市、区)政府协助落实。
(二)畜禽产品生产环节。全面建设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积极宣传“瘦肉精”的危害以及严厉打击制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提高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继续实行“瘦肉精”检查和动物检疫同步制度,严格落实出栏生猪检测关,屠宰生猪抽检关,外调生猪出境抽检关。继续实行生鲜乳收购及运输“两证”许可制度,明确生鲜乳收购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生鲜乳抽检、奶站收购记录和质量可追溯制度。继续实行兽药生产企业派驻监管措施,加快推进兽药经营GSP认证,加强兽药使用环节的监督,确保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安全。深入排查并坚决打击在畜禽饲料原料和农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或在畜禽饲养、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
此项工作由市畜牧局负责落实,县(市、区)政府协助落实。
(三)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大食品生产企业(含食品进出口企业及产品)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使用添加剂企业进货查验、生产销售记录、出厂检验等制度。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根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名单,确保生产企业在非食品添加剂的化工类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志。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及食品包装材料行为,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行为,严厉查处通过提供伪造合格证明文件、虚假无效证照和骗取检验报告、标签标识造假等逃避监管和进行商业欺诈的行为。
此项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落实,县(市、区)政府协助落实。
(四)食品流通环节。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制度,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索证索票等制度,落实经营销售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针对不同时期食品安全特点,有针对性进行抽检,提高抽检频次。组织开展食品添加剂、食品批发及零售经营单位的专项执法检查,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法整治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以及仿名牌等违法违规问题。严厉查处经营销售来源不明、非法渠道进货、标签标识不规范、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行为。
此项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落实,县(市、区)政府协助落实。
(五)餐饮服务环节。严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严查餐饮服务单位对采购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是否专项登记、统一存放、严格领用,是否按有效期使用,严禁餐饮服务单位超剂量标准、超适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强对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重点抽检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的卤味食品调料、火锅底料、肉制品、食用油等。严厉打击在食品调味料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等非食用物质,以及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