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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阶段(2011年5月底前):根据市脱钩改制工作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由市脱钩改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脱钩联席办)组织实施,对列入脱钩对象的所有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全面掌握企业资产和人员等各方面情况。依据各企业的资产清查报告,市脱钩联席办协调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各企业的脱钩形式,提出企业改制的初步意见,报市脱钩改制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第二阶段(2011年7月底前):对符合划转条件的企业,由市脱钩联席办组织实施国有产权、债权债务、劳动人事、组织关系等具体划转移交工作。对实施改制的企业,由市脱钩联席办指导企业主管部门制订和完善企业改制方案,提出职工安置费用补贴意见,报市脱钩改制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三阶段(2011年12月底前):由市脱钩联席办协调各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脱钩改制企业启动改制方案,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分类落实离退休、内退人员的管理机构,协调处理企业资产处置、金融债务处理、工商变更登记职能移交等工作。关闭破产企业向工商、法院等部门提出关闭、破产申请,依法进入清算程序。

  第四阶段(2012年上半年):由市脱钩联席办对各主管部门脱钩改制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凡有脱钩改制任务的部门,须向市政府出具“承诺函”,承诺完成脱钩改制任务后不再保留自办企业。确需保留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脱钩改制工作联席会议重新核准后,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年检。

  二、进一步明确脱钩改制和职工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脱钩改制的相关法律依据

  市直机关所属企业的改制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实施。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应按照《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河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等有关规定执行。

  1、资产处置。资产移交的企业,按规定开展审计和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移交依据;重组整合和改制退出的企业,按照市直机关所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一般程序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和资产评估,并依据重组改制的有关政策进行资产处置;关闭破产的企业,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置。脱钩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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