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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新版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通告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新版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通告
(周政[2011]11号)


  为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规范行政规范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告》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1版《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监督证》)自2011年1月1日起启用,原2006版《执法证》、《监督证》同时废止。有关人员不得再使用旧版《执法证》和《监督证》,再使用的,一经发现,依法予以追究。

  二、《执法证》由河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依法取得《执法证》的人员,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未依法取得《执法证》的,无权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监督证》由河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是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与检查的凭证。

  市、县区人民政府机关取得《监督证》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情况,对执法违法行为有权当场制止、纠正或者建议,有权对实施执法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取得《监督证》的人员,依照上级监督下级的原则,对本系统发生的依法违法行为有权当场制止和纠正,建议或责成下级机关依法处理,提出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建议,有权对实施执法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四、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不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的,属于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有权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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