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环境综合整治是2011年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认真组织,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各县(市、区)要制定各自的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确定重点整治流域、区域和整治对象,并于2011年4月初报市环保局。
(二)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范围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档案,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三)建立协调机制
环境综合整治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企业依法予以淘汰。
监察部门: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手续审批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脱氮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城市管理部门:加快中心城区污水管网建设进度,按时完成周口市沙北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任务。
水务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供电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督促供电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