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对运粮河沿河农村环境专项整治工作。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川汇区、商水县、项城市政府和市经济开发区于2011年3月底前制定辖区内运粮河沿河环境污染整治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2011年5月30日前,完成运粮河河段清淤、河流生活垃圾清理工作;2011年10月30日前,完成运粮河沿途禁养区内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整治、清理、搬迁工作。
川汇区、商水县、项城市政府和市经济开发区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坚持城乡环境统筹规划、统筹建设、统筹监管,围绕保护清洁水源、建设清洁能源、狠抓清洁面源、推广清洁养殖源、美化清洁家园为主要内容的“五清洁”活动;加大农村环境基础设施投入,强化对农村地下水源的保护,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农村地下饮用水源,从源头上保护清洁水源;加强对禁养区的环境管理,对禁养区内的养殖企业实施关闭、搬迁;支持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池,推进农村人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的综合治理和转化利用,积极推广秸秆气化、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抓好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减少田园污染。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1年10月30日前,完成禁养区养殖企业的清理搬迁工作,搬迁率要达到市政府所要求的标准。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该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所确定的断面目标值。通过整治,促进流域(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运粮河水环境专项整治标准:河流水质明显改善,完成沿途禁养区内畜禽养殖企业清理、搬迁工作。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标准:完成确定的省级生态文明村、市级生态文明村创建任务及畜禽养殖企业的清理、搬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