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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


  暂不需要拆除的,由房主向区政府(管委会)写出同意无偿拆除的承诺,按用地面积一次性交纳一定数量的土地临时有偿使用费(具体标准由各区确定),并依法对违法工程进行罚款。否则限期拆除。

  六、农村居民宅基地的确认:

  (一)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拥有本村集体土地上的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合法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1982年7月23日前分配的合法宅基地未办理宅基证的,由办事处核实用地面积,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市国土部门按实际使用面积办证确认。1982年7月23日以后分配的合法宅基地未办理宅基证的处理同上,但应按《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数额确认每户面积,超过部分村集体收回或者按面积收取有偿使用费(标准由各区确定),征地时超过标准部分不予补偿。

  2011年1月1日以后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居)不得再行分配宅基地。

  (二)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一户多宅情况,经核实后按前款办理;对违法多占的宅基地应依法收回。

  (三)夫妻一方为本村居民,子女为本村户籍,且另一方无宅基地的,对其宅基地应予以确认。

  七、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履行法定程序。严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个人私自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以及村民个人购地建房。

  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房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非法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并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党员领导干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基层组织有关人员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房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办企业的,原则应无条件拆除。对于符合产业政策的应逐步迁入产业集聚区发展。

  九、擅自建设的猪圈、羊舍、牛栏等设施属违法搭建,应由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未自行拆除的,依法组织强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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