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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
(周政[2011]26号)


川汇区政府,市开发区、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有效遏止我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制定我市处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试行意见。

  一、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依据本意见处理。

  二、本意见适用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活动的处理和城市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地上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处理。

  三、对已经规划验收的建设项目出现的违法建设按《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作以下处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违法建设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资格。

  (二)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建设的有关部门按规定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三)住宅小区内违法建设的,责令业主自行限期拆除,否则依法拆除并处罚款。

  四、对于下列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依法及时拆除处理:

  (一)对在已接受征用的土地内突击进行违法乱搭乱建的;

  (二)违法多占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违反城市规划经过调查确认的无主建筑物、构筑物;

  (四)影响城市道路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占用耕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处理的时间界限以我市2004年2月航测成果记录的房屋状况和建造时间为确认依据,并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2004年2月以前建造的房屋予以认可,并按程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二)2004年2月航拍时间以后建造的房屋,具有土地使用和房产证明的予以认可;仅有土地使用证明而无房产证明的,城市居民(农村居民)按每户人均建筑面积40(50)平方米确认,按程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征收时对超出的面积不予补偿;无任何手续的房屋因建设需要拆除的一律拆除不予补偿,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给予认可面积每平方米一定资金的补贴(具体标准各区制定)。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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