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十二)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政府要求,依据《许昌市关于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信访评估的实施办法》(许办〔2007〕35号)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区政府提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意见;
2.涉及房屋征收户数在100户以下的(含100户),由市、县(区)长审批;户数在100户以上的,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程序
(十三)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在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房屋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并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十四)做好宣传解释
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房屋征收补偿程序
(十五)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7个工作日)
1.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并发布选择评估机构公告;
2.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确定估价机构;
3.协商不成的,由多数被征收人决定估价机构,也可以采取投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十六)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10个工作日)
1.估价机构选派3名以上房地产估价师进行实地查勘;
2.依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
(十七)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
1.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估价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
3.当事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核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4.当事人从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库中选取3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估价报告进行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十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