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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购买安装使用手机屏蔽器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购买安装使用手机屏蔽器的通知
(许政办[201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我市空中电波秩序,依法规范购买安装使用手机屏蔽器(即无线电干扰器,别称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行为,避免或减少对合法无线电台(站)频率的干扰,保障公众通信安全畅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购买安装使用手机屏蔽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擅自购买安装使用或持有手机屏蔽器

  1.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非涉密场所安装使用手机屏蔽器或持有手机屏蔽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原国家信息产业部《关于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通知》(信部无〔2001〕439号)等有关规定,严厉查处非法生产、使用手机屏蔽器行为。因特殊保密任务,需要购买安装使用手机屏蔽器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保密局、原国家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国家保密标准BMB9.1— 2007〈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和BMB9.2— 2007〈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安装使用指南〉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保发〔2007〕20号)要求;必须持有保密机构已审核的《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购置审核备案表》,接受市国家保密局、许昌无线电管理局在购买、安装和使用中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未按照国保发〔2007〕20号文件要求购买或持有手机屏蔽器的,必须上缴许昌无线电管理局。擅自购买、持有手机屏蔽器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组织人员及时拆除并上缴。

  3.因组织各类大型考试和大型会议需临时使用手机屏蔽器的单位,仍按照国保发〔2007〕20号文件的要求,持有已审核的《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购置审核备案表》,标明使用范围(使用时间、地点)、安装部位,按照《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安装使用指南》要求进行安装和管理。

  二、规范使用手机屏蔽器

  1.涉密单位需购置手机屏蔽器的,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购置审核备案表》,并标明使用范围、安装部位,经市国家保密局、许昌无线电管理局审核,按批准的设备型号和数量,依照涉密产品的采购程序,向国家授权单位(具有保密资质的生产单位)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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