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区私搭乱建集中整治月活动的通知
(许政办[2011]35号)
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许昌市制止私搭乱建长效机制管理意见》(许办〔2010〕21号)要求,加强对市区私搭乱建行为的治理,促进城镇化建设依法有序进行,市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私搭乱建集中整治月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三区一县”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按照《许昌市制止私搭乱建长效管理意见》要求,通过开展为期1个月的私搭乱建集中整治,确保列入市区制止私搭乱建督查工作台帐的项目,于4月20日前全部拆除治理到位;同时加强对主次干道两侧、重点项目周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改造等重点区域、敏感地段的监管,尤其是许昌新区、天宝路、魏武大道、高速高铁、311国道两侧的私搭乱建,做到出现一起,拆除一起。
二、工作阶段安排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督查、依法拆除、责任追究”的工作原则,分以下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4月1日— 4月2日)
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提高广大市民对制止私搭乱建的认知度,营造舆论氛围。市制止私搭乱建工作办公室要组织各级责任人进行座谈,开展动员,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二)依法拆除阶段(4月3日— 4月20日)
对已列入督办台账的私搭乱建,“三区一县”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力量依法进行拆除,要逐一制定拆除整治方案,明确时间,分批组织拆除,4月20日前完成拆除任务;同时对辖区新产生的私搭乱建要做到出现一起,拆除一起,防止大规模私搭乱建的产生。
(三)检查验收阶段(4月20日— 4月25日)
市制止私搭乱建工作办公室对列入专项督查工作台帐的私搭乱建拆除情况进行检查,对超过规定要求期限仍未完成拆除工作任务或拆除不彻底的责任单位,进行全市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由制止私搭乱建办公室移交市监察部门,进行问责并限期拆除。
三、加强长效监管
认真贯彻落实《许昌市制止私搭乱建长效机制管理意见》要求,不断强化和完善日常巡查机制、拆除机制和问责机制,促进制止私搭乱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始终保持制止私搭乱建高压态势,做到出现一起,拆除一起。一是加强对制止私搭乱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宣传进社区等形式,加大对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使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二是县(区)、乡(镇、办)要对制止私搭乱建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情况进行调查、测量和拍照,建立居民住房管理档案,对已认定属于私搭乱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拆迁中按照国家规定一律不予补偿。三是属地乡(镇、办)要采取多种防范措施。对拟进行城中村改造、老城区改造等重点区域以及私搭乱建频发的区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建筑材料运输车辆进入;对堆放建筑材料的当事人,要限期进行清理,铲除私搭乱建滋生条件。四是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社会监督制度。对接到举报投诉或媒体曝光的私搭乱建情况,及时查处。对发现涉及相关工作人员纵容私搭乱建行为、从中牟利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