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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1年许昌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1年许昌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政办[201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1〕6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我市金融生态环境,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2011年许昌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2011年许昌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的金融生态环境,按照省金融办《关于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工作的通知》(豫政金〔2011〕27号)要求,配合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各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进行全面评价,

  一、组织领导

  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市政府金融办、市中级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许昌中心支行、许昌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等部门组成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各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具体评价工作。

  二、评价对象

  全市5个县(市)级政府及魏都区政府。

  三、评价内容

  (一)县(市)级政府评价内容

  1.行政服务环境。评价指标包括金融债权维护情况和企业对当地政府金融服务的评价情况2项指标,将地方政府为金融机构服务、地方政府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优化金融企业成长环境作为评价重点。

  2.经济信用环境。评价指标包括人均生产总值水平、利用外资和吸引省外资金情况以及征信系统建设情况3项指标,将金融运行的经济信用环境列为评价重点。

  3.金融运行质量。评价指标包括存贷款增长情况、贷款质量情况、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运行情况、上市公司情况和保险市场运行情况5项指标,将金融运行质量作为评价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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