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做好火灾基础防控,有效突出火灾重点防控
(十一)加强农村、城乡社区消防工作。认真贯彻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建设部、农业部《
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57号)和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05〕10号),将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纳入任期目标,落实经费,落实人员,落实措施,积极发展社区、农村义务消防组织。实行社区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和农村多户联防制度,组织开展“零火灾社区、零火灾村镇”创建活动。健全基层消防组织,乡镇、街道办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消防工作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明确1— 2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深入推进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完善落实乡镇、街道“四抓三防两落实一到位”机制,2011年,90%的乡镇、街道达到建设标准,“十二五”期间,全市所有社区、行政村要分别达到“四有”、“五有”标准。落实基层管理责任,乡镇、街道办要定期组织开展检查考评,严格奖惩。
(十二)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社会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三会三化”建设规范》(DB41/T627— 2010),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提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四个能力”。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全部达标,2015年所有社会单位全部达标。建立完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动态评价体系,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等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与单位安全评估、星级评定、信用等级评定等直接挂钩。将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纳入财产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评定内容。探索成立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组织,将消防工作纳入行业管理、服务、培训、评比内容,积极参与当地组织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大型消防宣传活动。深化巡消合一、保消合一工作模式,落实消防保安派驻制度,推动巡防队伍配备消防电动巡逻车、高压细水雾和常用灭火器材。
(十三)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管控。按照“从高从严管理、超常措施防范”的原则,督促全市所有超大型商场市场、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大型易燃易爆单位建立“防消联勤”专职消防队、设立消防应急执勤点。强化人员密集、易燃易爆、高层地下建筑等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从严审批,从严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防范措施。推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管理“四员”制度,对每一家火灾高危单位,消防部门明确首席监督员、首席灭火指挥员;单位自身明确应急疏散首位引导员、末位巡查员,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和灭火疏散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