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开透明原则:各级督查主体的各项督查工作必须公开进行,接受各责任单位对督查结果的质疑和投诉;
(三)服务指导原则:各级督查主体要及时掌握被督查单位问题处理情况,帮助被督查单位找出问题症结,研究解决办法,提出工作建议。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形式
(一)日常督查。各级督查主体对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不间断的日常督查;
(二)新闻监督。邀请各级新闻媒体对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三)社会监督。邀请老干部城市管理督导团、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广泛动员市民群众积极参与、配合监督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四)领导督查。市领导对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直接进行督查;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办公室邀请市领导进行专题督查。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市委、市政府有关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案件处置情况;
(三)领导批示件、新闻曝光件、群众举报件、上级督查通报的关于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四)各职能部门(责任单位)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职责履行情况;
(五)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信息采集、指挥派遣和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
(六)各职能部门(责任单位)虚报处理结果、恶意退件的情况;
(七)其它与数字化城市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监督检查实行“日督查、周通报、月点评”制度。各级督查主体每天要对数字化城市管理超期未处置问题进行督查,建立督查台帐;每周将督查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专题督查情况通报;每月召开一次点评会,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点评,将每月督查情况汇总梳理,形成专题材料上报上级部门。
第八条 对督查中发现的集中反复发生、长期得不到解决、多次派遣等影响数字化城市管理成效的重要问题以及长期排名落后的责任单位,采取以下形式进行督促落实。
(一)约谈分管领导。对存在上述问题的职能部门(责任单位),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办公室通知单位分管领导进行沟通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