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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企业境内A股上市流程的通知

  (6)辅导机构报证监局备案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

  (7)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8)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的报告;

  (9)企业发行股票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

  (10)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

  (11)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如需要立项批文);

  (12)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3)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

  (14)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

  (15)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16)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17)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文件(重污染行业的发行人需提供国家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18)政府有关部门(税务、工商、社保、技术监督、海关等)出具合规经营证明;

  (19)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

  (20)重大关联交易协议;

  (21)其他重要商务合同等。

  19.受理申请文件。保荐机构、发行人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后,保荐机构推荐企业并向证监会申报申请文件。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资料不全的,发行人要在30天内补正提交。

  20.初审。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证监会在30日内将初审反馈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证监会。

  21.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证监会初审完毕后,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发审会”)审核。7名委员进行充分讨论后,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5票以上(含5票)为通过。

  22.核准发行。依据发审会的审核意见,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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