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2〕2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深圳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实施办法
一、事项内容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以下简称“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卫生技术人员系列除外)。
二、依据
(一)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第
十一条;
(二)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5号);
(三)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工作的通知》(深职发〔2002〕12号)。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可办理。
四、条件
(一)申请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经省统一考试入学,完成规定学业,或经广东省组织的自学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2.毕业后,在我市相关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其中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在我市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三个月以上。
(二)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的学历资历条件:
1.初次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