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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发展改革委、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审计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八条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发展改革委、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审计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八条措施的通知
(辽教发[2012]21号)


各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审计局:

  现将《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以下简称《八条措施》)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八条措施》是教育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确保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把治理择校乱收费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重中之重位置,切实做好《八条措施》的部署实施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把治理择校乱收费作为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政绩考核、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强化责任分工和责任考核。

  二、狠抓落实,务求取得治理成效。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中小学校认真学习《八条措施》,切实掌握政策要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对《八条措施》中的相关指标加以量化明晰,做好任务分解,明确职责分工,大力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对问题严重的地区加强个别指导,单独制定工作方案,重点督办,务求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三、创新机制,提升治理工作科学化水平。各地、各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公开承诺和收费公示制度,完善信访举报反馈机制、教育行风评议机制、行风问题督察督办机制、校务公开工作机制、典型乱收费案件通报机制,不断提升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要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物价、审计、财政和教育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统一部署、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作联动的工作格局,形成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的工作合力,共同抓好《八条措施》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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