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严肃处理各类学术不端行为。根据《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文件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以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可采取取消申报项目资格、延缓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停止招研究生、解除专业技术职务聘用(三年内不得申报晋升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撤销学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方式进行处理。
经查实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按有关学位、学籍规定处理。
要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同时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统一由当事人所在高校组织调查。高校接到举报材料后,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如有异议,当事人可向辽宁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应进行公开,处理结果必须保留3个月以上。
高校学风建设要建立和落实相关工作制度。要做到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建立高校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年度发布制度;建立和完善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年度自评自检和互评互检制度。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学风建设的组织领导
辽宁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协调小组负责我省高校学风建设的领导工作,协调小组下设的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制定高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建立相关机制,指导检查高校学风建设工作,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指导协调和督促调查处理。
高校在学风建设中担负主体责任。高校主要领导是本校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应有专门领导分工负责学风建设。学风建设应纳入高校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之中。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应积极承担学术规范教育和科研诚信宣传,负责本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