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以有利于学校录取和学生发展的方式应用学业考试成绩。
5.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部分地区初中数学课使用科学计算器的通知》(粤教研〔2000〕3号)和我局《关于广州市中学初中数学使用科学计算器的通知》的精神,2012年,全市学业考试数学科继续使用科学计算器,考试使用的科学计算器由市统一确定型号和标准。
(三)关于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价的问题。
为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应对初中毕业生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的综合表现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衡量毕业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标准的重要依据。
(四)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基本原则。
1.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原则。
(1)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2012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考生,各招生学校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市教育局按市招考办提供的录取名册和实际注册结果办理有关学籍审批手续。
(2)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用和扩大高中学校招生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将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作为高中录取的重要依据,切实改变将学科考试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录取唯一标准的做法。
(4)普通高中录取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范围:
(1)省、市属的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广雅中学、市执信中学、市第二中学、市第六中学、市铁一中学、广大附中、广东华侨中学、市协和中学、市美术中学、广州外国语学校等12所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全市招生。其中广州外国语学校、市美术中学的特色生班安排在提前批录取前独立招生,市美术中学的其余计划按学校等级的相应批次招生,其余10所省、市属普通高中学校安排在提前批招生。
(2)区、县级市属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可在提前批面向全市招生,但招收学校所在区、县级市以外的学生人数不能超过本校当年招生总计划的15%(越秀、海珠、荔湾三个区同属一个招生区域,以下同),其余招生计划则面向本区(县级市)在提前批或第一批招生。
(3)除上述学校外,各区、县级市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本区、县级市招生。
(4)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全市招生。
3.除提前批统一安排外,其他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批次:面向越秀、海珠、荔湾三个区招生的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学校)的招生批次分别按省一级、市一级、区一级及以下学校划分;其他区、县级市属的面向本区、县级市招生的学校的招生批次由各区、县级市确定,但整个招生进程必须与全市保持一致。
4.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范围、批次、计划等详见《二〇一二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指南》。
5. 经区(县级市)招考办审核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可享有与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资格。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只允许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择校志愿、民办普通高中以及各类职业类学校。
6.各招生学校必须切实完成市、区(县级市)下达的招生任务(含择校生),学校招收择校生必须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管理的通知》(粤教职函〔2011〕168号)精神,省、市一级学校招收择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区(县级市)一级学校招收择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15%。各学校按市、区(县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招收公费生与择校生的计划比例和人数,并报市、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学校按学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结果择优录取择校生。择校生按有关规定缴纳择校费。各学校在完成当年招生计划后,原则上不再额外增补招生计划。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因未录满招生计划或因学生未到校注册而留有空余学位,需进行补录的,应通过市招考办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补录计划,并同样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其中,原未到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注册的学生自动丧失该校的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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