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进一步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1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根据《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1年年报监管工作的通知》(财会[2011]25号)要求,为促进北京地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更好地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到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口径可比,全面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我办将继续关注你所对企业2011年会计年报的审计情况。现就关注的重点内容通知如下:
1.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做好首次执行日的新旧衔接转换工作,并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2011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编制年报。
2.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如实反映企业的交易或事项,并保持统一性和前后一致性。企业2011年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应当在附注中充分说明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不得滥用会计政策或随意变更会计估计。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企业集团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母公司保持一致。特别要关注有些交易或事项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报表两个层面会计处理的差异性。
3.同一交易或事项在A股和H股的财务报告中,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已经实现等效(长期资产减值转回除外),同时发行A股和H股公司的财务报告不应存在差异。2011年年报中,内地与香港会计处理差异仍未消除的,应当在附注中充分说明原因及消除的措施。
4.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