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家庭、父母(子女)原住房被征收(拆迁)后,申请家庭、父母(子女)选择安置住房或购买(置换)住房的,其现住房面积按所选安置住房或所购买(置换)的住房认定。
4、申请家庭涉及住房出售或置换的面积认定。
(1)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申请家庭或父母或子女已出售或置换住房处的,住房为申请家庭的,仍按原住房面积核定;住房为父母或子女的,按申请家庭人口占该住房落户总人口的比例计算。
(2)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申请家庭或父母或子女住房处的,因申请家庭成员或父母或子女患有重大疾病,出售或置换房屋在3年以上,且申请家庭他处确无住房的,不认定原住房面积。申请家庭缴存售房款的额度,原则上应按售房款扣除其家庭自行负担的治疗费用后全额缴存,但缴存额超过售房款50%的,按照售房款的50%缴存。其中:患有重大疾病情况属实,但售房或置换手续不全的,区房管局会同街道办事处,通过调查确认;出售或置换住房时,家庭成员所患疾病不属于重大疾病,但后发展为重大疾病且有连续治疗凭证的,可据治疗凭证确认;家庭成员所患疾病虽不属于重大疾病,但病情较严重且长期治疗的,须经会审会研究确定。
(3)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父母或子女出售或置换原住房后再购住房的,按新购的住房分摊认定面积。
5、申请家庭离婚涉及住房的面积认定。
(1)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中明确申请家庭住房的,按其明确的住房认定面积。
(2)申请人离异有未分割共有房产且未主张的,按该房产面积的一半认定面积,住房等价款按离异时未分割共有房产评估价值的一半缴交。
(3)申请人(含与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离异无未分割共有房产的,须核查该家庭户口迁移情况或父母住房情况,按父母名下住房认定住房面积,并按规定缴存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或售房款。
(4)申请人(含与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离异,以货币形式得到住房补偿的,现住房面积按其离婚前原居住住房面积的一半认定,住房等价款按离异时原居住住房评估价值的一半缴交。
三、规范市、区两级会审工作
(一)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会审
1、会审原则。
对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特殊困难家庭,本规定没有涵盖的,可由各区(县)房管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区(县)民政、残联、申请家庭所属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填写《天津市特殊困难家庭享受住房保障政策会审意见表》。区(县)房管局在10日内将会审意见表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备案,根据会审结果办理申请租房补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