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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保障三种补贴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认定若干规定

  (2)申请家庭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的,其父母或子女可与申请家庭共同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并将原住房无偿交区房管部门管理使用。

  申请家庭父母或子女不能上交原住房的,在申请家庭同意缴交住房等价款的情况下,可单独申请实物配租补贴。

  (3)对现住房原产权人(承租人)为申请人父母且已双亡的,按在此处住房落户3年以上且他处确无住房的家庭户数分摊认定住房面积。其他分摊住房面积的家庭不同意上交现住房的,申请家庭做出书面承诺后,申请家庭须按其所占分摊住房面积户数的比例缴交住房等价款,住房等价款按审批时点进行评估。

  (4)申请家庭为共有产权人的,申请家庭须按其所占现住房面积份额缴交住房等价款,住房等价款按审批时点进行评估。

  3、申请家庭涉及拆迁住房的面积认定。

  (1)申请家庭原住房被征收(拆迁)实行货币安置,且未购买住房的,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按以下认定:被征收(拆迁)住房的原承租人或产权人为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的,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全部认定;被征收(拆迁)住房的原承租人或产权人为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或子女的,且申请家庭长期独自居住的,须出具经公证的承租人或产权人及配偶的声明书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此住房面积全部认定;被征收(拆迁)住房的原承租人或产权人为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或子女,申请家庭与父母或子女及其他兄弟姊妹长期共同居住的,在长期共同居住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出具经公证的协议书和街道办事处长期居住证明后,可采取分摊住房面积的方法,确定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所分摊的住房面积应不低于长期共同居住人的户均面积(户指自然户,应由夫妻和未婚子女等组成)。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可按自然户均分,但参与分摊住房面积的户数不能超过住房间数。

  申请家庭独自申请,其住房面积可按其分摊面积认定;父母或子女要求与申请家庭共同申请,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与父母或子女等共同分摊的住房面积认定,父母或子女等所分摊的住房面积应不低于长期共同居住的户均面积。

  申请家庭经过公证明确住房面积的,其存储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占被征收(拆迁)住房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所分摊的住房面积占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的比例。

  申请家庭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有法院判决的,申请家庭按法院判决的金额存储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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