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请人(含与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离异无未分割共有房产的,离异后申请家庭户籍落在其父母或子女现住房处,且他处无住房的,分摊其父母或子女现住房面积;离异后申请家庭户籍仍在原住房处且他处无住房的,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4)申请人(含与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离异,以货币形式得到住房补偿的,现住房面积按其离婚前原居住住房面积的一半认定。
(二)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家庭住房面积认定
1、基本原则。
(1)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家庭现住房面积认定方法原则上与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现住房面积认定方法相同,但对“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的家庭申请实物配租补贴时,申请家庭住房面积仍认定原住房面积。
(2)申请家庭有现住房或原住房被征收(拆迁)、出售、置换的,认定为家庭现住房面积。
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父母或子女现住房或被征收(拆迁)、出售、置换住房处的,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按户籍所在地父母或子女住房面积分摊认定。
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兄弟姐妹现住房或被征收(拆迁)、出售、置换住房处的,须核查该处住房原产权人或承租人,如原产权人或承租人为申请人父母的,仍按户籍地住房面积认定,并按该住房落户情况,按比例缴存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或售房款;如原产权人或承租人确为兄弟姐妹,不认定该户籍地住房面积,但须核查该家庭户口迁移情况或父母住房情况,并按父母名下住房认定住房面积,缴存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或售房款。
申请家庭无住房,申请家庭落户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外现住房或被征收(拆迁)、出售、置换住房处的,不认定该户籍地住房面积,但须核查该家庭户口迁移情况及父母住房情况,并按父母住房处认定住房面积,缴存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或售房款。
住房等价款按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计算。
2、申请家庭现住房的面积认定。
申请家庭无住房且户籍在2008年5月1日之前落在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住房处的,按照落户人口,分摊认定住房面积。
(1)近亲属家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与申请家庭共同申请实物配租补贴,并将原住房无偿交区房管部门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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