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户籍在市内六区以外无住房的申请家庭,共同居住父母住房且父母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的,申请家庭单独申请租房补贴时,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人口占该住房居住总人口的比例计算。父母住房无法确定现住房面积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经会审研究确定现住房面积。
(7)申请人为知青退休返津和支援外地建设返津人员,申请家庭在津无住房的,原工作地住房可不认定,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4、申请家庭涉及被征收(拆迁)住房的面积认定。
(1)申请家庭户籍地住房被征收(拆迁)的,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认定同上述1、2、3条款。
(2)申请家庭户籍地被征收(拆迁)住房原为申请家庭或父母或子女的,若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分摊后,申请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按分摊面积认定;若分摊后,申请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该住房被征收(拆迁)3年以上,可不认定住房面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3)申请家庭户籍地之外的他处住房,被征收(拆迁)3年以内的,认定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被征收(拆迁)3年以上的,不认定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4)申请家庭原立户违章(落有户籍的独立违章建筑)拆除且他处无住房的,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5、申请家庭涉及出售或置换住房的面积认定。
(1)申请家庭将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出售或置换且未购买住房的,认定所出售或置换的住房面积。
(2)按所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进行分摊,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按原住房面积认定;申请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按照《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津国土房改〔2008〕292号)规定执行),将原住房出售或置换3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的,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3)申请家庭无住房,户籍落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户籍地住房出售或置换3年以上,父母或子女他处无住房的,不认定原住房面积,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6、离异家庭涉及住房的面积认定。
(1)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中明确申请家庭住房的,按其明确的住房认定面积。
(2)申请人离异有未分割共有房产且未主张的,按该房产面积的一半认定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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