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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保障三种补贴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认定若干规定


  (1)申请家庭无住房,户籍落在父母或子女之外住房处的,不分摊住房面积,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3年之内从父母、子女住房处迁入申请地户籍的情况除外。

  (2)申请家庭中有“老少三代”,或有两个以上(含)年满16周岁异性子女的,申请租房补贴时,其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的准入标准可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0%,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2、申请家庭有住房(包括集体土地上自有住房)的,按其名下住房认定。

  特殊情况按以下方法认定:

  (1)申请家庭现住房相关证件无法确定现住房面积的,由申请家庭提供相关材料或由区(县)房管部门会同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调查,经会审会研究确定现住房面积。

  (2)申请家庭住房因自然灾害、火灾等造成无法正常居住且无力进行修复的,须提供区(县)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申请租房补贴时,可不认定现住房面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3、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父母或子女住房处的。

  (1)独自居住父母或子女住房的,按父母或子女住房面积认定;

  (2)与父母或子女合住且与父母或子女同一户籍的,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人口占该住房落有户籍总人口的比例计算。参与分摊面积人员(包括未参与分摊面积的该人配偶及未婚子女)他处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或将参与分摊面积该人(包括同一户籍中该人的配偶及未婚子女)从总人口中减除,他处住房不合并计算;

  (3)与父母或子女合住且申请家庭为独立户籍的,既可按申请家庭人口数分摊现住房面积,也可先按落有户籍数量均分,再按申请家庭人口数分摊现住房面积。其中,按户籍分摊现住房面积的家庭,只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4)申请家庭与父母或子女合住,且该住房有两户以上独立户籍的,在户籍家庭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共同推举一户家庭先申请租房补贴;其他家庭再申请租房补贴时,将已享受租房补贴人口从总人口中减除,再分摊认定现住房面积。如户籍家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作为一个“大家庭”共同申请,各独立户籍家庭不得再申请租房补贴。

  (5)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但未与父母或子女居住的,且能够提供在外租房满2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不认定父母、子女住房面积,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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