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保障三种补贴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认定若干规定
(津国土房保〔2011〕219号)
为确保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三种补贴”)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受理、审核、公示等工作,现对“三种补贴”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认定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一、人口及住房面积计算方法
(一)申请家庭
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与申请家庭长期共同居住的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可计入申请人口。长期共同居住是指父母或子女与申请家庭在申请住房落有户籍并共同居住3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离异家庭申请“三种补贴”时,须在离婚行为发生1年以上。离婚时间以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日期为准,协议离婚的,以离婚证记载日期为准。
(二)住房面积计算方法
1、申请家庭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现住房面积合并计算。申请家庭原住房拆迁、出售或置换后,家庭成员再购买住房的,按所购住房面积计算。申请家庭在市场上租赁的住房不作为现住房面积计算。
2、申请家庭自有住房,现住房使用面积按《天津市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计算。其中,平房系数为1.2,多层楼房系数为1.4,高层楼房系数为1.6 (房屋权属证明上为建筑面积的,统一按该系数换算使用面积)。
申请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现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算,即计租面积加阳台面积。
申请家庭居住非成套或成套伙用住房,伙用户数在2户以上的,须由申请人提供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住房伙用面积、伙用户数、伙用人姓名等)。伙用面积按户平均后,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申请家庭住房在2008年5月1日前为共有产权的(以《天津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日期为准),证上有住房面积共有份额记载的,按申请人在该住房上所占的份额面积计算;无共有份额记载的,按共有人数平均分摊现住房面积。2008年5月1日后,申请家庭住房为共有产权的,按该处住房按全部面积认定。
二、住房面积认定方法
(一)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家庭住房面积认定1、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