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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


  (一)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政策。

  1.检查(监测)时段。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与土地变更调查相衔接,疑似违法图斑全国检查(监测)时段统一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消除违法状态地块。2012年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做出处理并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消除违法状态,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2012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将不再执行此项政策)

  拆除复耕到位情况,由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认定,须出具证明文件,并将拆除前和拆除复耕后的实地照片一并以纸质归档备查。

  3.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为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一系列政策和目标要求,增加土地有效供应,保障民生,在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尚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4.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计入所在市、县政府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在实施问责追究时,根据县(市)、区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区别对待。同时根据个案情况,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责任。

  5.违法用地符合规划认定。各地在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考虑规划修编因素,做好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以新规划为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批准的,规划大纲已经审核通过,建设项目已纳入大纲的,以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为依据。除上述两种情况外,以违法用地发生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6.试点地区有关用地适用政策。对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城乡建设增减挂钩试点、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和矿业用地等试点地区,在判定试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时,按相应的试点政策判定,在《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用地手续栏目中填报有关批准手续,同时在试点类型栏目中标注相应试点类型和批准试点的文件号。

  7.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传发的疑似违法图斑是经变更调查已经认定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核查后不得认定为实地伪变化。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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