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市场中介组织集中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吉工商企字〔2011〕99号)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
为探索和完善市场中介组织的长效监管机制,支持和扶持市场中介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全省清理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在前一阶段调查摸底、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市场中介组织集中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应当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营利性市场中介组织,包括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代理机构、经纪机构、职业介绍机构、拍卖行、交易所和各类信息咨询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市场中介组织。
二、清理的内容
按照《全省清理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工商部门重点从市场准入、资质审查、案件查处、信用监管等方面,严格规范市场中介组织主体资格,严厉查处严重损害群众、企业利益的违法行为,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实现对市场中介组织的有效监管。
三、责任分工
1、各级企业登记(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把好市场准入关,认真清理在本级登记注册的市场中介组织,逐户严格审查,对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而执业的中介机构要依法取缔。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坚决不予登记。
2、基层分局(所)按属地管辖原则,负责市场中介组织的巡查和检查,重点检查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业务、进行价格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搞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3、经济违法稽查及企业监管机构负责查处中介组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案件,做到有举必究,有案必查,有查必果。
4、企业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市场中介组织长效监管制度。
四、实施步骤
(一)清理规范阶段(2011年5月16日至2011年9月15日)
1、对本级登记注册的市场中介组织进行信用等级分类,纳入信用分类监管。对守信、基本守信的中介机构,落实鼓励扶持政策措施;对失信的中介机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严重失信的中介机构,依法能够吊销的要依法吊销,依法不能吊销的,要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