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2〕1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大以来历次中央全会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市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突出政府立法工作重点
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市场监管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和服务、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项目。尤其要重点抓好西海岸经济新区、蓝色硅谷等重要规划配套制度建设和稳增长、控物价、调结构、惠民生、抓改革、保和谐等方面的立法项目,为率先科学发展,实现蓝色跨越提供制度保障。
二、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
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体现。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全面掌握第一手材料,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制度。
三、切实加强协调配合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就涉及的主要制度、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按要求及时回复意见。起草部门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对有争议的意见,要充分协商,力争达成共识;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在报送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要加强市政府法制办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涉及重大意见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坚决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
四、认真落实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