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加强草原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要结合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把草原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确工作分工,靠实工作责任,建立统一领导、各司其职、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保证处处有人管、事事有人抓,切实把草原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办法,细化明确考核指标,做到奖罚分明。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对政策落实施行全过程监控,确保政策不走样、不缩水。(二)建立健全工作保障体系。要尽快建立机构设置合理,队伍结构优化,设施设备齐全,经费保障有力的草原工作体系,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问题。加强草原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明确公益性定位,健全基层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尝试对禁牧、减畜和实施生态移民的牧户提供生态管护公益岗位,逐步建立一支以牧民为基础、覆盖所有草原的基层管护队伍。(三)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区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积极争取发改、财政、教育、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的支持,尽快制定草原保护建设政策落实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全面开展动员部署,积极组织落实,严格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新问题,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加强和改进,确保各项任务优质按期完成。(四)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入户宣讲、政策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草原在国计民生和生态文明建设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草原保护建设的政策法规和发展成就,提高全社会关心草原、爱护草原的意识,使草原生态文明的理念深入人心;大力宣传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等草原扶持政策,使广大农牧民群众充分了解政策内容,增强保护建设草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扎实推进和完善草原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一)明确草原权属。明晰草原所有权、确定草原使用权是深化牧区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草原各项制度的基础。各有关县区要按照“权属明确、管理规范、承包到户、长期不变”的原则,切实抓好草原承包经营这一根本性的工作,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
草原法》的规定,依法开展草原登记,着力解决好草原承包到户不彻底、林草界限不清晰、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实现“草定性、地定权、人定心”的目标,切实保障草原监督管理工作各项任务全面落实。(二)规范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加强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在依法自愿有偿和加强服务的基础上,完善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明确流转的程序、条件、方式及用途。建立健全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规程和流转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指导草原流转合同的订立,建立流转合同档案,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加强对草原流转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动态。强化对草原流转的监督管理,防止以草原流转为名,擅自改变草原用途。(三)强化承包管理。要完善草原承包合同管理,各有关县区核发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证应统一式样,承包合同应确保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加强档案管理,准确、完整、及时地收集整理草原承包合同、牧户承包情况图表、原始文字记录等档案资料,归档保管。建立草原承包电子档案,实现草原承包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尽快建立草原纠纷调处机制,充分发挥草原监理机构的作用,引导农牧民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处等途径,依法解决草原承包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