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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住建〔2011〕173号)


各市、县建委(局)、财政局、环保局:

  按照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在建设城市、县城垃圾处理场工程的同时,启动实施乡镇垃圾处理场建设工程,彻底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要求,为指导各地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管工作,健全和完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我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水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共同制定了《辽宁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辽宁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指导意见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是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保障我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和提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技术政策,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目标,结合农村连片环境整治工作,建立和完善“村组、乡镇收集,县(市)集中运输处理”或“村组收集、乡镇集中运输处理”为模式的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提高全省城乡垃圾处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质量。

  (二)基本原则

  1、改善民生,保护环境原则。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要围绕改善和提高城乡人居生活环境质量、削减生活垃圾污染、保护环境,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2、全民动员,科学引导原则。在切实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基础上,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减少过度包装,倡导节约和低碳的消费模式,从源头控制生活垃圾产生。

  3、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原则。按照《辽宁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全省城乡均应结合人口聚集程度、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生活垃圾成分和性质等因素,因地制宜地选择处理技术和建设具有污染防治措施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同时应注重城乡统筹、区域规划、设施共享,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提高设施利用效率,扩大服务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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