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协作机制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2】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按照省地税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就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由市地税局主导的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协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作部门
1、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2、各县区政府,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九州开发区管委会,延伸至所辖街道、社区。3、拥有自建存量房产的单位,包括驻兰部队、科研机构、厂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专院校、医疗机构等。
二、协作内容
由市地税局全面负责全市加强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进行评税标准的确定和评税软件的本地化改造,开展数据指标的采集、审核、录入,核定计税交易价格,构建房地产税源监控平台,其它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予以协助配合。具体分工如下:1、市房产局:负责参与加强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方案的制定以及工作的组织协调,协助市地税局共同建立全市房源数据信息库,提供全市存量房纸质和电子档案等相关数据信息,参与评税标准的确定,提供专业技术指导,配合地税部门加强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2、市财政局:负责参与加强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方案的制定以及工作的组织协调,配合市地税局搞好招标项目采购,提供工作经费保障。3、市发改委:按照批量估价评税技术的要求,提供地税部门所需要的各种相关资料。 4、市建设局:按照批量估价评税技术的要求,提供地税部门所需要的信息资料。5、市国土局:提供涉及存量房地产信息采集工作需要的土地使用、出让、转让等方面的信息资料。6、市规划局:提供涉及存量房地产信息采集工作需要的各层次城市规划、地理坐标等方面的信息资料。7、市统计局:提供涉及存量房信息采集工作需要的统计信息资料。8、市民政局:提供全市街道、社区数量,各街道所辖社区名称等信息资料。9、市物价局:负责监督价格法规在存量房批量估价评税技术中的贯彻落实。10、市监察局:监督加强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方案的落实,监督中介招标、财政资金运用等活动,监督部门协作机制的正常运行。11、各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对所属街道、社区等单位的宣传、协调、督导工作,确保存量房信息普查工作进街道、入社区无阻碍,街道、社区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确保现场勘查、拍照、信息采集无干扰,确保房地产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完成。12、拥有自建存量房产的单位:包括驻兰部队、科研机构、厂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专院校、医疗机构等,要严格按照房地产数据采集工作要求,做好对所属物业公司(小区)的安排和协调工作,确保完成存量房信息采集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