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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进行了全面换版,新版发票从式样、规格、纸张、联次等方面与旧版发票有所改变,需要重新核定工本费标准。经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批准,现将我省国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见附件)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与当地物价主管部门联系,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更改发票发售价格。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收款票据,收取的发票工本费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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