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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生态绿化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生态绿化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在兰各单位,驻兰部队:

  《兰州新区生态绿化建设优惠政策》已经2011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兰州新区生态绿化建设优惠政策

  1.在新区生态建设规划范围内并符合兰州新区总体规划前提下的国有土地,由新区生态建设管理指挥部作为绿化用地确定给单位或个人,并签定绿化承包合同,颁发林权证,承包期70年。在新区生态建设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由新区生态建设管理指挥部组织农户实施退耕还林,间伐的树木和林下产业收入归农户所有,并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颁发林权证,承包期70年。在新区生态建设规划范围内大于25度的坡耕地,按退耕还林政策执行,其余耕地主要发展林果业等经济作物。

  2.在新区生态建设规划范围内的荒山、荒坡、荒沟,由兰州新区配套水利工程,承包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造林绿化,3年后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颁发林权证,承包期70年,纳入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范围,并允许其领证3年后适度开发;或者通过拍卖或承包方式将荒山、荒坡、荒沟交由单位或个人进行造林绿化,3年后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一次性给予每亩1000-2000元的扶持性造林补助,颁发林权证,承包期70年,纳入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范围,并允许其领证3年后,经主管部门批准,适度开发。在新区生态建设规划范围内已依法承包的荒山、荒坡、荒沟,在有效期内,原承包业主愿意进行造林绿化的,可按上述办法比照执行。对业主无能力或不愿意造林绿化并闲置2年以上的,政府将无偿收回其承包的荒山、荒坡、荒沟。

  3.采取公共绿地“指标统筹、新旧挂钩、虚拟置换、异地建设、整体推进”的办法,适当调高老城区和新城区公共绿地代征比例。将新增公共绿地代征指标货币化,作为绿化用地征地费,集中支付新区用于绿化。虚拟置换出的新区生态绿化地权归开发商所有,其生态绿化地80%用于绿化。其余20%的绿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和供地手续后进行开发,开发项目必须经兰州新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4.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按照“宜林则林,宜果则果”的原则,大力发展经济林,由政府统一栽植,统一管护。根据土地质量和类型,前3年每年每亩给予适当补贴,3年后交由农民自行管理。鼓励单位或个人按照现行农村土地流转政策,集中承包农民耕地进行规模化造林,政府给予承包商适当的苗木及生产资料补贴。适度扶持农民发展林木种苗业、花卉业及生态旅游业。鼓励农民通过地租和劳务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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