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重点
(一)重点环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包括烟花爆竹生产原材料)、储存、运输环节。(二)重点区域: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四个“限放区”,以及黄羊头、八公里、和平镇等经营集中区域。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1月16日)。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迅速成立领导小组,立即开展动员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合理部署力量,明确职责、明确任务、明确要求,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及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二)排查整治阶段(2012年1月16日至2月10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打非”工作重点,迅速在本辖区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行动,紧盯涉爆重点地区、重点村庄和重点人员,对有可能藏匿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窝点的废弃厂房、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闲置厂房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不间断地开展排查收缴行动。(三)全面总结阶段(2012年2月10日至2月16日)。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全面总结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善于发现和总结工作中规律性的内容、措施及办法,力求实现“打非”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要认真分析工作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研究解决并提出针对性措施。要善于收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积极寻求应对之策,力求把问题和困难解决在初始状态,不断巩固提升“打非”工作成果,着力构建“打非”工作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成立专门的“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对“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和责任,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打非”工作,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二)精心组织。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县区、本部门具体“打非”行动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三)落实责任。各县区、各部门要将烟花爆竹“打非”责任,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到村(居)和社区,完善烟花爆竹“打非”责任体系,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打非”网络。严格落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活动。对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非法生产历史的重点村、户和有可能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区域,要落实跟踪制度,加大监控力度,严防死灰复燃。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层层签订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责任状,加大执法工作力度。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和信息预警机制,一经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理。同时,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严格烟花爆竹运输许可,严格按照危险品运输规定组织安全检查,规划运输路线,加强车辆监控,杜绝非法烟花爆竹运入我市。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查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依法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烟花爆竹。(四)全面排查。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交通、城管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各个环节开展拉网式排查,做到不漏村组、不漏社区、不漏街道,不留死角。对曾经发现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重点区域、重点店面、重点户,要严密监控,反复巡查,彻底取缔,不让非法行为有丝毫生存空间。(五)从严惩处。对未经许可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一律没收产品、原材料和生产工具,并当场取缔,情节严重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三十条规定实施处罚,并查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和烟花爆竹产品的来源和销售渠道,斩断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链。对已经许可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没收非法产品,给予上限处罚,并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同时,认真追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来源,从严处理源头违法行为。(六)严格问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监管、检查、取缔不力,导致非法违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发生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渎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七)强化联合执法。各县区、市直有部门要在“打非”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行动;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参与有关部门开展“打非”工作,形成“打非”合力,确保“打非”行动有力、有效。(八)加强宣传教育。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将因非法生产经营导致的烟花爆竹事故作为典型案例,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违法性、危险性和危害性,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设立社会公众举报电话,核查群众举报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对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九)加强销毁管理。“打非”行动中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和原材料的销毁处置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参与销毁工作,销毁前要制定销毁方案、安全预案和现场处置措施,确保安全销毁,销毁后要签字确认。(十)及时信息报送。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将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方案、“打非”工作总结和“打非”专项行动汇总表分别于2012年1月15日和2月16日前报市“打非”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