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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

  附:《兰州市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建设验收标准》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兰州市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建设验收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

  第二条 本《验收标准》所称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是指由兰州市及县区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经甘肃省民政厅审批并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通过由民政、财政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验收标准》验收合格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可申请国家对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的资助。

  (一)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入住的老人为兰州市户籍。

  (二)申请资助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必须在市或县区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

  第四条 申请通过验收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需达到以下标准:

  (一)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三)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能提供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有与其开展的养老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平均每张床位1万元,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有资质的资产评估 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五)建设的建筑物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需提供建设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验收报告》、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验收报告》和卫生防疫关部门出具的《卫生防疫验收报告》。合居型老年人居室每室不宜超过3人,每人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综合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米/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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