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评估考核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市政府组织开展对各区的巡回检查讲评,听取各区汇报,开展工作点评,并召开巡回讲评总结会,宣读评估考核结果。
第四章 评估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根据评估考核总得分,评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评估考核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得80-90分(不含90分)的,可评为良好;得60-80分(不含80分)的,可评为一般;得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评为较差。各区(新区)和市有关单位评为优秀的单位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0%。
第十七条 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影响评估考核结果的,可根据客观情况适当调整评估考核等次。
第十八条 对各区(新区)、各有关单位的评估考核意见和结果,应作为我市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奖惩、培训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对在年度评估考核中等次评为一般和较差的单位实行训诫制度,其行政主要领导要向市考核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并制定整改方案报市政府。
第五章 评估考核纪律
第二十条 建立评估考核工作责任制。评估考核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对考核对象工作和成绩进行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对违反规定程序导致考核结果严重失真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考核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考核等次一律评为较差。
第二十二条 参加工作测评的单位,应实事求是地提供情况,表达意见。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评估考核的具体内容、考核项目、考核指标、考核时间等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由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