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次年1月,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组成考核组。考核组原则上由市委办公厅、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其他市直部门和各区(新区)抽调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次年1月底前,各区(新区)、市有关单位对上年度的相关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落实“四个计划”等文件的情况,以及“十二五”时期创造“深圳质量”的其他工作情况;
(二)取得的突出成绩和工作创新;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次年2月,各区(新区)、市有关单位按相关程序报送评估考核指标的年度完成值,经市统计局统一审核和汇总后报送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届时如无正式数据,可先报年度预计完成数。
第十三条 考核组于次年一季度开展对各区(新区)、市有关单位上一年度工作情况的评估考核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考核组可进行实地考核,形成对各考核对象的初步考核意见。初步考核意见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区(新区)、市有关单位指标完成情况、工作测评情况、各考核项目得分及最终得分;
(二)对考核对象落实“四个计划”等文件情况的总体评价;
(三)考核对象突出的工作亮点和成绩;
(四)建议考核等次。
第十四条 考核组形成初步考核意见后,由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征求考核对象的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进行修改,经市考核领导小组讨论后,形成最终考核结果,于次年3月底报市政府。
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区(新区)、市有关单位自评报告、考核组评估考核意见的基础上对全市实施“四个计划”等文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年度实施报告报市政府审定。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全市主要目标任务、指标体系及重点工作、重点工程的完成情况;
(二)各区(新区)、市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四个计划”等文件的情况;
(三)对各区(新区)、市有关单位“四个计划”等文件情况的总体评价及相关建议。